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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构建复合金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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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OK公司所在国属于高税国,它的子公司KK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母公司的资金在转入子公司的过程中,子公司所支付的利息必须交纳预提所得税。本案例涉及的融资1000万美元,利息为10%,期限为一年,预提税税率为20%,其结果是100万美元的利息,须缴纳20万美元的预提税,母公司净得利息只有80万元。
分析:
本案例可通过建立“管道金融公司”的办法规避预提所得税,具体操作原理如下:母公司有必要在一个与境外子公司所在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金融公司,然后通过该中介金融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放款,这样就可以利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减轻子公司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税负,这是第一步。
然而,由于与别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较高,所以,母公司通过中介金融公司取得利息虽可以减轻子公司所在国预提税的负担,但很可能要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从而达不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为此,有必要让中介金融公司安排较小的借贷利差,使子公司的利息支付较少,这又势必导致子公司将大量利润支付给母公司,但母公司如果设在高税国,那么其子公司的利润所得在汇往母公司时,同样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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