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为鼓励外商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从事服务行业和金融业,《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函发[1995]139号等文件对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
为鼓励外商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从事服务行业和金融业,《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函发[1995]139号等文件对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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