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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营业税条例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也作出了特殊规定,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润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在此范围内。这样,有两种避税的可能:一是缩小真正转贷业务产生的营业额,采用提高借入资金利息,缩小转贷资金利息,从而能达到转贷利息收入减去借入利息后的余额最小化;二是将非转贷业务转化为转贷业务,以假转贷业务达到缩小营业额的目的。

    [案例]广深信托投资公司,将委托人的机构信托存款8000万元转贷给飞达公司,信托存款年利息率12%,转贷利息率为20%,然而广深信托投资公司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的转贷利息率只有15%,另外5%的利率采用别的办法补偿,此外,在80 00万元贷款中,有自有资金4000万元,这样变更后,应缴税额与实交税额有很大差异:

    应缴营业税:

    (1)营业额计算:

    (8000×20%)-(8000×12%)

    =1600-960=640(万元)

    (2)在不考虑自有资金情况下应缴税金计算:

    640×5%=32(万元)

    (3)在考虑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应缴税金计算:

    [(4000×20%)-(4000×12%)]+4000×20%=(8 00-480)+800=1120(万元)

    应缴税金:

    1120×5%=56(万元)

    (4)实缴税金计算:

    营业额计算:

    [8000×15%-8000×12%]=1200-960=240(万元)

    实缴税金:

    240×5%=12(万元)

    该信托投资公司实施避税后少交了44万元税金。

    (一)金融业反避税突破点

    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金融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就金融业取得收入的行为来看,营业额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全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

    利息收入和金融服务性收入。

    (1)全额利息收入。对全额利息收入征营业额,是指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得从中做任何扣除。具体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利息收入以及发行债务所筹集资金的贷款利息收入和属贷款性质的利息收入,如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典当业等。

    对自有资金贷款按利息全额征税。所谓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通过发行债务筹集资金用于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

    对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典当取得的利息和典当物品的保管费用都属于利息性质,所以,典当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的全额减去出租方承租的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2)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即利差收入,是指对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贷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金融企业往来、金融商品转让等。对转贷、金融商品转让等按利差(或收益额)征税,其利差限于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收益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经营费用(或成本)不允许从中作任何扣除。

    现行税制中将金融企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分为存款利息和往来利息收入两种。存款性质的利息收人,不征收营业税;往来利息收入,视为转贷行为,以往来利息收入减去往来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商品转让,如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等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服务性收入。金融服务性收入,按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为和内容来划分,可分为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两种。

    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为提供金融代理业务从受让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提供金融服务业务从受让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上述业务中,金融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纳税人选择一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对金融业营业额的稽查,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检查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做法为: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等收入类明细账相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收入,从而少纳营业税的现象。

    (2)检查收入入账项。具体做法为:将“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益”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纳税人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记入了收入类账户,有无分解收入,或者用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

    (3)检查支出账项。具体做法为:将“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有无用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

    (4)检查抵扣项目。因为转贷业务和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都是按净额征收营业税的,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抵扣的金额是否正确,有无扩大抵扣金额、少纳营业税的现象;有无将已实现的业务收入挂在往来账项上,不确认收入,偷逃营业税的现象。

    (二)保险业反避税突破点

    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保险业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说,营业额包括国内保险、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收入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各种名目的收入。

    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一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期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储金业务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人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按以上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对保险业的反避税,重点是检查损益类有关账户,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人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稽查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有无保户储金业务少转“保费收入”的问题。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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