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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险变工薪 如此筹划风险大


    A公司为河南省某地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单位有二十几名外籍员工。2004年,公司按照外籍员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雇主统一支付了员工的境外失业保险费5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500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00,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列支,2005年年初进行汇算清缴时没有进行调减。

  2005年6月,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进行联合涉外审计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要求企业补税,并进行了处罚。同时,认为境外保险费属于员工的个人所得,让企业补扣了个人所得税。

  接受检查处理后,平时喜欢琢磨税收筹划的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一篇文章《外资企业购买境外保险如何才能获得税前扣除》,该文指出,如果公司将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则可以视同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贷记应付工资。该文评论说虽然这样做不能减少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实行“据实扣除”政策,因此,以发放工资的名义将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通过“应付工资”归集,并获得税前扣除,从而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李某认为这是一个节税的好办法,就在2005年的账务处理时采用了这种处理方法,并在2006年年初汇算清缴期内没列为调整项目。

  但李某心里还是不踏实,怕万一有什么闪失,就专程去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资深税务师王某进行了认真分析后告诉他:“这样的所谓‘筹划’涉税风险太大。”

  王某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是保险费,但从账务处理上调整为工薪支出,这样涉税风险太大。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虽然是可以如实列支,但前提是“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这个环节,明明是代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项目,在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有关资料中需要人为变通成工资支出项目。而如果不变通,税务机关可以看出工资中包括有代为支付的境外保险费部分,从而将会根据税收法规予以扣减,这样,这种节税筹划也就不成立。

  虽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家已经取消了该项审批,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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