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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