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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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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存货的计价和摊销要以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办法为准。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2.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筑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4)受赠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6)因扩充、更新、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3.固定资产折旧
涉及折旧起止时间和折旧期限的选择。
(1)应当从投入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3)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00%
若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及固定资产类型。
房屋、建筑物 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其他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5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此处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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