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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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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l)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2)在海南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接15%。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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