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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方式税负的消费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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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税率显然是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企业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将自制产品尽可能以“卖给对方”的。待产品生产出来时,就直接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费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由购货方直接进料,使产品销售不须在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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