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税收筹划 |
|
|
|
查看正文 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如: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 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50%。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80×67%=53.6(万元)。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80×67%=1 20.6(万元)
可见,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广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70(75+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