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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方面的筹划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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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换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工业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价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
(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6)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7)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经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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