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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印花税纳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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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一)减少参与人数避税法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被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l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减少参与人数避税法的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如果几方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能够不在合同上出现的当事人不以当事人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效果就达到了。
这种筹划方法也可以应用到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因为一般来说,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只有立据人,不包括持据人,持据人只有在立据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时,才负责补贴印花税票。但是如果立据人和持据人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因而这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尽量少的当事人成为纳税人,税款自然就会减少。
(二)计税依据方面避税法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特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辅助材料的购销不用订立购销合同,这会省去部分税款。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加工承揽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减少金额筹划法在印花税的筹划中可以广泛地应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尽量互相提供优惠价格,使得合同金额下降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要注意限度,以免被税务机关调整价格,最终税负反而更重,以致得不偿失。
(三)分开核算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税法,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合同中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原材料金额应从总收入中剔除,另作购销处理。但税法又规定,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等金额不能剔除。
很显然,这里的加工承揽合同也应该分别核算,使合同上不同税目的金额适用不同的税率,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否则将会被全部按加工承揽合同的高税率计税。
(四)借款方式避税法
针对实际借款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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