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首页站点首页中财税网校税务咨询在线交流
 
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网校热门:注会 | 工程 | 公务员 | 中小学 | 外贸 | 外语 | 考研 | 医学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税收筹划 > 正文
  新闻排行 更多  
1 财政部关于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
2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
3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
4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
5 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珠宝评估师执..
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7 财政部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及未到..
8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给援外医疗队..
  热门政策 更多  
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3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房产管理..
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劳动..
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
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
  百度主题 更多  

保险业营业税筹划


    案例:

    1999年广州市某保险公司开展如下业务,并相应获得营业收入。

    1.为广州市60家企业办理医疗保险业务,获保费收入共计1880万元;

    2.开展财产、人身保险业务,且该项业务具有保费到期返还给投保人的特点。因此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共计2750万元,而将储金进行国债投资或存人银行,获得利息收入280万元,记入“保费收入”科目。

    3.办理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108起,共获保费收入475万元。

    4.承接一项境内运输企业保险业务,总保费为1300万元。由于此业务风险过大,该保险公司将其分保给国外一家保险公司,分保额为400万元。

    5.承接一项分包业务,该业务以国外保险机构为总保人,保险标的为境内一项工程安装项目,获得分包收入50万美元。

    6.从境外一笔保险业务获得收入70万美元。

    分析:

    首先,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二笔业务,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列》的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营业额,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利息收入是向银行或债券买卖人收取的。此外,到期返还的储金也不应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该笔业务的营业额为2750万元。

    其次,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三笔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险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因此,该笔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三,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四笔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该笔业务的营业额为1300-400=900万元。

    第四,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五笔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对境内保险机构以出口货物为标志的保险劳务免征营业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评论交流
名称: *不允许为空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