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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公路运输的纳税筹划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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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2000年12月15日 财税[2000]139号)

  (1)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2)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二)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 建城[1998]86号)

  近年来,出租汽车行业得到迅速发展,方便了市民出行,促进了经济发展。由于出租汽车都是单车运营,给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都带来很大的难度。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加强税收监控,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国家决定在大中城市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

  (1)税控计价器是具有可靠存储和显示运营数据并可自动打印发票的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技术标准除必须符合国家出租汽车计价器统一标准外,还应具有税控和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

  (2)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承运人,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打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3)出租汽车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单联式,主要内容包括:车号、乘车日期、上下车时间、里程、单价、等候时问、金额、监督电话等。专用发票名称为“××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采用普通发票统一防伪措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在发票下方套印当地客运管理部门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是出租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

  (4)出租汽车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客运管理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期报送运营数据并办理纳税事宜。

  (5)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由客运管理、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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