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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应注重选择租赁方式


    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一般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它解决了公司长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分散了经营风险,越来越成为公司理财和一种重要方式。在税收待遇上,国家税务总局也做出了单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中选择性条条款,即按照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决定税收待遇,为我们的筹划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在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完全是租赁双方的自主经营权。这也意味着对这一税收政策的选择主动权掌握在纳税人手里,我们完全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转移所有权,从而选择不同的税收待遇。

    例如,甲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尚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经过谈判,甲公司拟将一专用设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与乙公司。设备的现值为600万元,负担的增值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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