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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筹划中建筑工程承包的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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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这就为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经过投标,华建集团承包建筑菜市东方小区,小区建成后,华建集团根据合同规定获取建筑费352万元。华建集团在建设过程中将小区的天然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分别转包给林安天然气管道公司和市下水道修缮公司建设,并分别支付价款27万元和25万元。则华建集团承包该小区的营业额为:
352万元-(27+25)万元=3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为:
300万元×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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