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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业应纳营业税额正确计算方法的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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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北京市双榆树小区某邮局,在1999年8月取得如下收入:
1.邮政业务收入(包括各种信函、包裹、汇兑等业务)共5万元。
2.发行纪念邮票收入1万元。
3.报刊发行收入3万元。
4.电报、电传、长话收入4万元。
5.邮政储蓄收入2万元。
该邮局将以上业务统一核算。本月该邮局的会计被临时抽调,参加业务培训去了,新顶替的会计对业务不熟悉,计算应纳税额如下:
1.邮政业务收入、发行纪念邮票收入和电报、电传、电话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本月应纳营业税额为(5+1+4)×3%=0.3万元。
2.报刊发行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本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17%=0.51万元。
3.邮政储蓄收入是邮局将吸收的存款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税的征税范围,本月应纳利息税为2×20%=0.4万元。
分析:
该邮局计算的应纳税额不正确。
首先,对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应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比较,表面上看好象没有什么区别,都属于货物销售行为。但考察其实质,却有根本的区别,表现为: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是代理性质的,是代理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取得的收入也只是代发行所取得的手续费性质收入,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却是经营行为,即出版单位与发行者是销售关系,发行者所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报刊销售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其次,对邮政储蓄应征收营业税。邮局按储蓄存款的统一利率支付储户利息,银行按高于储蓄存款的利率支付邮局的利息,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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