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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加工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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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国税发[1994]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函[1999]5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2)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国税函[2001]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关于你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货物的双代理业务如何办理迟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精神,我局意见,对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的船舶,由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即委托方)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手续,同时在船舶出口后,按规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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