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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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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以及回收的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品。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离不开废旧包装物和废旧材料。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利用再生材料,变废为宝,保护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78号文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购销企业都给予了税收优惠,如果企业不是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则不能享受此项税收待遇。这为以废旧物资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我们根据有关具体事例加以分析说明。

    某家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废钢和铁屑的购进主要以自己收购为主,2003年1月份,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2003年11月底,该企业共生产销售钢材5000吨,实现销售收入近3000万元,上缴增值税330多万元,增值税税负达10%以上,企业累计亏损22万多元,企业老总吃不消。假设该企业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入可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废钢和铁屑5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1800元,购入废钢、铁屑的实际成本为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支付运费100万元,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万元,那么该企业可以进行以下三种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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