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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营业税筹划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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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酒店系五星级大酒店,其客房的大部分长期出租给外部公司办公使用,其余部分租给固定客户居住,因而客房租金收入是其主要营业收入。2005年A酒店实现营业收入8000万元,另外为客户代收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公共设施使用费2000万元,取得代收手续费100万元(按代收款项的5%计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则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A酒店2005年应纳营业税为:(8000+2000+100)×5%=505(万元)。
其实,酒店代自来水公司、电力局等向客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都不含其他任何附加费用,而只是成本费,但根据税法规定却要缴税,陡增了企业的税负,实在有点冤。
那么,对于A酒店来说,如何才能避免缴纳这种“冤枉税”呢?
在一位税务筹划人员的指点下,2005年初,A酒店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下属机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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