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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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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图烟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乙类卷烟的国有烟厂,长期以来,该公司自己生产乙类卷烟所需烟丝,并将烟丝进一步加工制成宏图牌乙类卷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卷烟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甲类卷烟的需求明显增多。为了拓展业务,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公司决定生产甲类卷烟。由于自身的技术有限,公司无法生产甲类卷烟所需烟丝,因而只能委托其他烟厂加工。1999年6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生产乙类卷烟烟丝15万元,其中5万元外销给其他烟厂,其余10万元直接用于本厂加工乙类卷烟。

  2.销售乙类卷烟12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

  3.委托加工甲级卷烟烟丝价值6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1.8万元。该烟厂期初无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2万元。

  4.销售甲类卷烟10万元,烟已发出,货款已收讫。

  月末,企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4.3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15×30%+12×40%+10×50%=14.3万元。公司领导人觉得税款过多,请有关税务专家进行审核,税务专家立刻指出公司有两处多计算了应纳消费税。

  分析:

  正如税务专家指出的,公司财务人员由于没有很全面地了解和深入的理解消费税法,因而在计算消费税时,多计算了应纳税额。

  1.依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馈赠、集资等,则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该公司对这条税法没有深入理解,将直接用于生产乙类卷烟的10万元烟丝也计算纳税,导致多计算应纳税款3万元。其实,10万元烟丝直接加工乙类卷烟,是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因此不纳税。

  公司只需就直接销售的5万元烟丝缴纳消费税。

  2.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而对下列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委托加工的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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