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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的税收筹划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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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案例]1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
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
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在这种情况下: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5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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