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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管理公约的订立是业主权利行使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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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每一位物业的产权人,使用人均有机会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但每一位业主,使用人均有权利选举代表自己行使权利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每位业主均有权利、资格参加制定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公约,决定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的条件,决定业主个人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物业管理者侵权处理方法的种类,决定更换业主认为无法提供满意服务提供者的条件,决定如何使用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物业管理用房,场地,以及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用于更加完善的管理,如何使用对公用设施经营行为产生的收益等,同时业主管理公约中亦应当有限制个别业主,使用人滥用权利的条款,明确业主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其它用于公益事业所必须支付的费用的条款,同时公约还应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外行使必要权利。完备的《物业管理公约》一经产权人,使用人签署便产生对全部业主的约束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发生变更,亦不影响《公约》的效力,后继的房屋使用人亦有义务遵守公约的规定,因为公约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对物业设施的使用”,只要实际使用,占有约定物业,便需遵守《公约》的规定。物业使用人、所有人不得因怠于行使上述权利,而以自己未参与制度《公约》或未在《公约》上签字为借口违反《公约》的规定,因为物业管理使用公约并非以每一位物业产权人,管理人均参与订立为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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