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最新报道:状告佛山市财政局 八个老会计赢回千万元
不满巨额资产被改制剥夺上告法院,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轰动珠三角的八名老会计状告佛山市财政局一案,近日终有结论。广东高院终审判令佛山市财政局负责与佛山市"核资办"、"国资办"对此事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了解,1984年4月,八名老会计合伙出资5000元创办了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即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前身)。该所没有国家资金的投入,也没有国有单位为其提供债务担保。但佛山市财政局于1998年12月进行会计师改制、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时,却把该所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该所积累的上千万资产也随之被剥夺。一审判决只撤销被告违法界定和对资产违法处置的行政行为,却没有恢复原告对原佛山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产权。而按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界定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资料来源: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张弘 实习生熊兰)
过去有关报道:
是国有资产,还是合伙人财产?佛山八老人诉三单位侵产侵权案昨开庭
1999-10-20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海燕、实习生李东生、通讯员张弘)昨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佛山会计师事务所郭方、欧阳昌等8位老人诉佛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佛山市财政局3个单位侵产侵权一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围绕着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始投资者是谁、清产核资到底由谁具体执行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为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由原告郭方等8人于1984年春将其利用业余时间协助佛山市化工机械厂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所得劳务费5000元作资金设立,注册形式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由众人推举郭方担任。1984年2月,经佛山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并确定"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是群众性组织"。1985年5月,该所经市编委批准,以其自有资金设立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1988年11月,变更法定名称为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工商注册的集体经济性质不变,法人代表仍为郭方。1992年6月,因该所挂靠在佛山市人事局,为在形式上与人事局相一致,同时根据全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成都会议关于非全民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经办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查验业务精神,为使会计师所适应形势发展,该所向佛山市编委申请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佛山市编委(1992)55号文批复同意,这时,该所注册资金增至96·3万元。经济性质改变,但该所产权并没有移交,财产没有交接,依旧由郭方等人运作。1995年10月,经佛山市编委批准,该所终止与佛山市人事局的行政挂靠关系,转而挂靠佛山市财政局。
1998年,佛山市会计事务脱钩改制,佛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佛山市财政局联合派出以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办主任为首的七人工作组,在12月中旬进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1998年12月29日,核资办、国资办联合签发佛清核(1998)30号文《关于对佛山会计事务所资产核实结果的批复》,界定该所资产人民币3441794·73元为"国有净资产",并确认1998年10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同一时期,佛山市财政局要求该所在1998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改制,否则事务所将丧失证券业务资格为名,与该所签署了《资产处置协议书》。今年3月11日,两办再次联合签发佛清核(1999)03号文《关于抓紧完成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移交与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该所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有关财产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佛山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原告共同出资组建的佛山会计咨询服务所出资设立,全部资金均为各合伙人共同出资,没有国家分文投入,也不存在国有企业以其名义对外担保债务的情况,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两办将其界定为"国有净资产"是对"合伙人财产的公然侵犯",其界定处置与其遵循的法律依据相互抵触相互矛盾。财政局强行进驻事务所行使行政权力与事务所签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