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关注资产占用——会计报表风险审计实务分析
[案例1]
ST春都为了解决股东及关联企业资金占用问题,于2001年4月10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关联企业,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占用资金33010.06万元,并赔偿损失3552.66万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正式受理此案。
2001年8月1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并分别于2001年9月20日、2001年9月27日下发了(2001)洛执字第365-1号、369-1号、372-1号、374-1号、375-1号和370-1号、373-1号《民事裁定书》;变卖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共计47200000股,按每股价格人民币3.72元给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卖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共计16129082股,按每股价格人民币3.72元给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抵偿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共计人民币23558.40万元。
2001年11月1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发裁定,将春都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所属的洛阳春都饮品有限公司价值1339.88万元的土地、房产;洛阳春都制药公司经营权及价值1309.36万元的资产;洛阳春都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589.89万元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