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一些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含有大额预付款项的购销合同,管理不善,货款面临重大风险,企业承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以本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3次对外采购活动为例: 1、大兴公司XX年与黑龙江省桦南县某经济开发中心签订了一份采购大豆合同,合同金额534万元,货物交售期为三年半,预付款500万元。但大兴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前2天,就已签发了500万元预付款的转帐支票。这份履约期长达三年半,且预付款比例93%的采购合同,最后使大兴公司200多万元的余款无法收回。 2、大兴公司XX年向哈尔滨市某公司贸易部购买大豆。在没有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大兴公司以预付款的方式先后汇款10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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