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国家审计署
坐落在常州市南门的某宾馆大院内,有一栋富丽堂皇的3号楼,在宽敞明亮的大厅、会议室等处悬挂着价值150余万元的所谓进口豪华水晶灯,而事实上这灯只是玻璃制成的赝品。审计人员就是凭着过硬的业务技能,慧眼识破绽,抓住了——
“水晶灯”下的黑手
2000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宾馆3号楼竣工决算进行专项审计。按照惯例,他们首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项目竣工资料进行逐一审查,同时根据需要,与有关当事人核实相关情况。当审计人员对该宾馆的豪华水晶灯订购合同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看似极为正常的业务行为,其背后却隐藏着许多不易觉察的疑点,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警觉。
根据设计需要,该宾馆需配备高规格、上档次的水晶灯具。在未经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宾馆方面即与香港某公司及本地某公司签订了价值分别为5454万元及101万元的水晶灯购销合同。合同明确规定,灯珠采用奥地利某著名珠宝公司提供的水晶珠,由供方向需方出具该公司的验证证明书。然而,时至审计时,供方未曾向需方出具有关水晶灯具的任何技术资料,需方也始终没有同供方办理必要的查验手续。换言之,如今悬挂于3号楼富丽堂皇的水晶灯具究竟是否货真价实,尚需打个问号。除此以外,需方在与本地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还有一个超乎常规的约定,“该业务中的20万元货款,由供方在需方宾馆消费结算”。由此看来,供方在此项业务中可能存在较大的获利空间。这显然与需方当事人、该宾馆原副总经理史某向审计组陈述的“签约前曾作过充分的市场调查,供方已无钱可赚”的说法相矛盾。尤其当时宾馆的建设资金相当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