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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银广厦事件中审计方法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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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厦做假事件中其管理当局固然要负首要责任,但从有关媒介披露的情况分析来看,中介机构在其审计过程因未能严格遵循审计原则和方法,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亦应引起相当的重视。

  首先,对银广厦进行年报审计的会计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亲自取证,这些重要的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均是由被审计单位提供,进行审计的会计师未能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这些证据的真假作进一步确认。审计原则要求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应对重要的外部证据亲自取证,如对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的函证,函证的询证函必须由事务所发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事务所为了省事,将询证函交与被审计单位由其发出,甚至于由其收回后交与会计师事务所,这就为被审计单位做假提供了一个很大的方便,而由此取得的所谓外部证据的真实性已就大打折扣。很显然在银广厦事件中,被审计单位向事务所提供了假报关单及其他虚假的外部证据。而在“活力28”的年报做假案中,为了制造假报表,被审计单位居然伪造了高达几亿人民币的银行进账单。姑且不论这些做假者的胆大妄为及其做假技俩的高超,进行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如果能在执业过程中克尽职守,到银行、海关等地亲自取证,所有这些做假行为都是不难发现的。

  其次,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过程中过份依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亦可能是银广厦审计失败的原因之一。这里暴露了现在国内审计工作中一个并不罕见的问题——重实质性审计,轻符合性审计。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忽略了管理当局的品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充分了解,从而导致对审计风险的低估。有人可能会辩解说重视实质性审计正是为了降低审计风险,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管理当局提供的重要的会计资料都是有意伪造的,这时再一味强调实质性审计岂不是正中了被审计单位为注册会计师设下的圈套。相反,如果审计人员能在审计之初多花点时间到生产、管理现场作符合性审计,与相关的工作人员——操作工、质检员、库管员、统计员、业务员等交谈询问,许多管理漏洞,真实的生产经营及销售情况是不难被发现的。另外,如果有必要,还应该对相关的供应商、代理商、消费者、类似产品的市场竟争者等外部环境进行调查。通过如此全面的调查取证,即使象ST黎明那样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虚增收入的作假行为亦不难发现。现在我们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失误就是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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