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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铁路私分国有资产的蛀虫们,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详见本网“案件披露”栏目1月17日“我国第一条跨海铁路建设资金被私分案之真象”一文)。61岁的唐建伟将在狱中度过9年痛苦的时光。但此案并非个案。目前,我国因集体私分形式而流失的国有资产,远比贪污受贿造成的资金流失更大。
集体私分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黑洞
仅就近三年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做的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即可看出这一黑洞之触目惊心——
2000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给职工发放股权的方式,私分国家、集体资金968万元;某卫生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局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三检合一"机构改革期间,巧立30多种名目,滥发钱物达4677万元。
200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21个支局及部分分支机构隐瞒收入13.17亿元,隐瞒的收入主要用于滥发钱物达6.39亿元。其中,广东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只有124名职工,但该局从1998年至2001年4月,用隐瞒转移的收入发放钱物共计3485万元,人均达28万多元。
2002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湖北省荆州市长江河道局洪湖分局某副局长与他人相互勾结,涉嫌骗取私分国债资金206万元;水利部原信息研究所以建设"东小楼改造附属工程"为名,编造虚假项目预算,并与某工程处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将135万元预算资金拨付该工程处,再收回,主要用于发放职工补贴。
……
私分国有资产,尤其是集体私分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金(或资产)以奖金福利等种种名目发给职工,这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建设项目)中比较普遍,具有一定的市场。这种腐败,是构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黑洞。
审计机关在实际查办过程中发现,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取证十分艰难,以上所举查实的案子仅是私分行为发展暴露到了极端,而更多的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以貌似合法的边缘形式存在,钻法律不全、管理混乱的空子。
国债等建设资金何以成为集体私分的"唐僧肉"
国债建设项目资金是"高压线",挪用是要严肃处理的。国家自1998年发行国债以来,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国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规定及违规处理办法。1999年始,审计署便对国债资金年年跟踪审计。粤海铁路通道既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又是国债建设项目。双重身份,多重监管。该项目启动后,各种审计和检查几乎没有断过,但仍出现了建设资金被套取集体私分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粤海铁路建设项目资金流失的过程和轨迹,暴露出了国债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现行管理机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体制性缺陷。
"用足概算或超概算,套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是国家建设项目单位利益驱动的出发点。不少国债建设项目的申请者,都存在"钓鱼"心态,即千方百计地申请立项,作高概算,以利于日后套取高额"差价"。而具体负责国债项目资金审批部门,因人手少、时间紧、程序多、资金量大等因素,难以进行科学、周密、充分、准确的评估、考察和审查。这使众多"钓鱼"者有空子可钻。据业内人士称,现在概算的毛利率一般都在30%以上。
项目资金结余是要全额上交的,故"用足概算"、"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成为一些建设用钱单位的普遍心态和作法。粤海铁路公司为了套取概算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利差而成立的7个实体,即是其准备好的套钱工具和装钱袋子,然后违规按概算价入成本账,留下利差空间,甚至串通设计方人为调高概算单价,以套取更多的差价。
招投标中暗藏种种弊端。审计发现,不规范的招投标,始终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中挥之不去的"硬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种种不规范的手段从中捞取好处。主要表现:一是不进行招投标,如审计发现粤海铁路公司未经招投标的项目合同价款2.5亿。二是虚假招投标,粤海公司通过招投标前透露标底、拆分标段、修改原始评分表、入围限定等作弊手段,使招投标流于形式。三是行业内招投标,而不是公开市场的招投标等。
虽然国家计委于1997年8月出台了《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2000年1月1日起又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一步强化了招投标管理。然而,一些行业和部门,仍脱离市场,不实行社会化的公开招投标,而采取行业垄断和保护措施,另搞一套系统内运作的办法,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均限制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并实行物资专供。
"关联交易"是建设资金流失的黑洞。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作利润相反,不少建设单位是以貌似合法的"关联交易"套取转移建设资金。而隐身其后的形形色色的"关联人",正是通过种种极不公平的幕后交易,成为吞噬建设项目资金的黑洞。如粤海铁路公司正是通过与下属"7个实体"的"关联交易",从公司自管基建项目中套取建设资金6000多万元(毛利差价),实际流失3324.5万元。
"合同猫腻"导致工程管理混乱。在国家建设项目建设施工中,利用合同违法犯罪,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偷工减料、甚至对未做的项目进行虚假结算,侵占国有资产,危害国家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突出的表现:一是弄虚作假,凭空虚构,空手套白狼。虚构假合同,凭空套取建设资金。如粤海铁路公司通过虚拟工程合同,套取建设资金657万元,作为个人退缴奖金款。二是利用变更设计补充合同,追加投资,套取资金。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抬高单价,虚列工程量,以增加投资,套取资金。如粤海铁路公司与某公司先后签过两份道碴购销合同,单价从96元/立方,调至152元/立方。理由是"油料猛涨,造成道碴生产及运输成本大幅增加"。但审计人员实地查验的情况是,截至审计日,所生产的道碴尚未使用,不存在加大运输成本问题,而且市场上的油料价格已经回落。三是内外勾结,共同造假。
"四位一体"串通作弊,工程管理缺乏制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本应形成管理有效、制衡得力的机制。但在实际中,四个单位往往结为一体,联手作弊,弄虚作假,虚拟工程,虚增工程量、抬高材料单价等,套取国家资金。2001年1月,粤海公司、施工、设计、监理4家单位人为制造不需要的设计变更,虚列、冒算后套取560万元国家工程款。在码头设计变更、验工计价变更等各个环节一路绿灯,使粤海通道项目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和工程验工计价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是导致粤海公司各方面管理混乱的直接原因。一是领导班子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董事会对公司运作监管不力。二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三者之间未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党的领导、监事会、纪委形同虚设。粤海5蛀虫中的张培金就是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三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收入待遇管理失控,如粤海铁路公司2000年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明确答复不能发工效挂钩奖的情况下,仍违规发放。四是未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松散管理,各行其事,互不制约,一直未制定出费用控制和管理办法。
集体私分为何难以调查定性
为了遏制国有资产私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早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就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该条目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据追踪了解,在大量的案例中,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刑的较为少见。从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该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新刑法实施后的4年内仅受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18件,初查11件,立案4件,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仅2件。原因何在?
——原因一:巧立名目,法规不全,难以辨识和确认。私分国有资产的手段越来越繁多,法律法规难以覆盖,既增大了调查难度,又难于定性。以粤海铁路公司为例,其巧立几十种名目违规发放奖金补贴,如工效工资、公司成立3周年一次性奖、单项技术咨询奖、某工程设计招标奖、南北港导航灯桩单项奖、房改工作人员奖、技协一次性奖、技协劳务费、某工程完成辛苦费等五花八门,无奇不有,而且分散在下属各公司账中支出,查起来很费劲,找法规也比较困难,难以一一对应。
粤海铁路私分的都是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定性比较明确。但大多数单位私分行为呈"边缘私分"趋势,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