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2002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根据静安区审计局依法移送的审计材料,对上海新静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财务部经理高某以贪污57.24万元、挪用公款490万元两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6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7年。一名老资格的财务人员,一个曾呼风唤雨的财务部经理,将在铁窗中独自品味自己酿造的苦酒。
那么,审计部门又是怎样挖出这个企业“蛀虫”的呢?这还得从头说起。
发现疑点 立案审计
2001年5月,静安区审计局参与全区会计法执法检查,来到高某所在公司。通过实施内控制度测试,检查组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公司法人章、财务章的控制权集于财务部经理高某一人之手,财务核算处于失控状态。与此同时,检查组陆续接到举报电话,反映高某利用公款炒股,盈利颇丰,购买了轿车,还开了公司。
检查组继续深入检查,又发现,2000年1月,该公司收到一笔42万元的款项,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是某证券公司解入的融资收入,而进账单上的付款单位显示为某投资公司,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内容不一致;2000年6月,该公司又收到一笔款项30万元,记账凭证显示,此笔款项为上述某投资公司划入,但经检查组去投资公司核实,投资公司并未划出过上述两笔款项;同时,假定材料公司有融资行为,以前年度中“其他应收款”账户共有1200万元资金进出,而4年收益仅有24万元,收益率与当时市场情况不符。
鉴于会计执法检查工作即将结束,不能再进一步核查问题,审计人员回局向局领导作汇报。
2001年9月初的一个深夜,静安区审计局会议室依旧灯火通明,检查组的汇报仍在进行。经再三斟酌,局领导决定以原参加会计执法检查的审计人员为班底,组成审计组,对材料公司进行全面审计。
带着“公款炒股的资金流向何处?开公司、购车的资金又从哪里来?”等问题,审计组进点了。根据会计执法检查时发现的疑点,审计人员翻阅摘录了大量的会计凭证,并将存在疑问尚待核实的凭证记录下来。
在翻阅凭证的时候,审计人员无意中发现有一张凭证好像被撕下过,上面的胶水都还没干。审计人员仔细查看,发现这就是那张有两个划款单位的凭证!记账凭证的摘要栏上注明的是收到某证券公司的融资收入,而银行进账单上的付款单位显示却为某投资公司。证实这笔款项的真正划出单位至关重要。
通过走访某投资公司,审计组已经核实该公司没有划出过42万元的款项。那么很有可能是从某证券公司划出的,但这只是猜测。这时,在凭证后面所附的银行本票上的一串数字——055407引起了审计组的注意。这串数字代表什么?几经推敲,审计人员认为这串数字很有可能是划款单位银行账号的后几位数字或是付款银行的代号,审计组想找高某了解一下。可高某却和审计组玩起了“失踪”游戏,而财务部的其他人员对有关事项和他的去向也是一问三不知。审计人员只好前往开户银行和某证券公司核实。但由于受审计权限和金融系统保密制度的限制,审计部门无法直接从银行和证券公司取证。怎么办?
攻克难点 步步深入
无论如何不能让这个线索就这么轻易断了。要查清问题,这道坎一定要越!
“看来只有请检察院反贪局介入。”于是,审计局连夜将事情反映给反贪局,区反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