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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定思痛——对琼民源事件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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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79年2月28日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宣布停牌一年半之后,“琼民源案”的一审判决终于也在去年年末公之于众,原董事长马玉和及有关人员都受到相应的刑事及行政处罚。至此,“琼民源”公司案终于有了一个说法,正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琼民源”一案的处理,在我国会计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这么说,马玉和等人是我国实施会计法及新刑法以来第一批因会计工作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通过处理此案,使我国公司的管理人员及会计工作者真正明白了什么是会计的法律责任,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制化,掀开了一个新的篇章。这个案例,为我国的会计、审计行业提供了许多值得汲取的经验与教训。

  一、“琼民源”公司大事记

  “琼民源”公司,1988年7月在海口注册成立。1992年9月,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STAQ)系统中募集法人股3000万股,实收股本3000万元。 1993年4月30日,以琼民源A股的名义在深圳上市,成为当时在深圳上市的5家异地企业之一。上市后的第二年,“琼民源”公司便开始走下坡路,经营业绩不挂,其股票无人问津,在1995年公布的年报中,”琼民源”每股收益不足1厘,年报公布日(1996年4月30日)其股价仅为365元。从1996年7月1日起,“琼民源’的股价以4.45元起步,在短短几个月内股价已窜升至20元,翻了数倍。在被某些无形之手悉心把玩之后,”‘琼民源”成了创造1996年中国股市神话中的一匹“大黑马”。

  经过一番精心包装之后,1997年1月22日,琼民源公司率先公布1996年年报。年报赫然显示:“琼民源”1996年每股收益0.867元,净利润比去年同比增长1290.68倍,分配方案为每10股转送9.8万股;年报一公布,“琼民源”股价便赫然飙升至26.18元;股市掀起了一阵不小的波动,有人为买入“琼民源”股票而欢呼,有人为错失良机而顿足、还有些人则报以疑惑——短短一年内有如此骄人的业绩,琼民源的利润从何而来?为了消除股民的疑惑,坚定投资者的信心,””琼民源”公司两次登报声明,进一步说明琼民源公司年报的正确性。而对“琼民源”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公开站出来,在媒介上表示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

  公司和事务所的“声明”使股市得到暂时的平静。然而,经过1997年2月28日罕见的、巨大的成交量之后,证交所突然宣布:“琼民源”公司于3月1日起停牌。时至今日,“琼民源”仍未复牌,成为至今为止中国股市停牌时间最长者之一。
  被“琼民源”股票牢牢套住的众多中小投资者经过一年多的等待,终于在1998年4月29日等来了中国证监会对“琼民源”一案的处理决定。中国证监会对琼民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 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琼民源A股”何日复牌,仍不得而知。

  二、对“琼民源”公司一案的专业分析

  对“琼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有如此惊人的业绩,略有会计常识的人都会提出怀疑。

  首先,巨额利润令人疑惑。现将“琼民源”公司1995年业绩与1996年业绩对比如下:

  从中可见,公司1996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1995年增长848倍和1290倍。而对这种超常增长,公司解释为“公司投资北京的战略决策获得巨大成功,开启和培育了公司获得高收益的新利润增长点,使公司今后稳健、持续获得利润有了可靠保证。”这种含糊其辞的解释实在难以让人信服。实际情况是,在1996年利润总额5.7亿中有5.4亿是虚构出来的,是“琼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其次,巨额资本公积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亿的资本公积是从何而来的呢?年报在资本公积这一栏是这样写的:“资本公积金增加的原因可参阅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超过30%的解释。”然而在第11项“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变化”的解释中,却只字不提资本公积金。在东窗事发后,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增加6.57亿资本公积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这6.57亿资本公积显然是虚增的。

  那么,“琼民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用说,是巨大的金钱利益在背后作祟。经查实,“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抛出“利好消息、”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在这次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司分别非法获利6651万元和663O万元。

  尽管“琼民源”的有关人员在这一案件中难逃其责任,而作为对“琼民源”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为,面对“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审计专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自然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事实是,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这样做,相反,在众多投资者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还站出来为“琼民源”公司辩护,声称“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可见,“琼民源”案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很大程度与注册会计师的失职及某种意义上的推波助澜有关。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除了采用一般的检查、盘点、函证等取证方法外,还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所谓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各种数据比较分析,来检查报表项目中有否反常现象。如果一旦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就必须追踪审核,并掌握异常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证据。这是年报审计工作的基本常识。如果“琼民源”案中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这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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