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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省1997年度本级财政决算审计案例 |
查看正文 根据审通[1998]38号审计通知书(审计署的工作安排),某特派办审计组于1998年10月5日至11月28日,对B省1997年度财政决算实施了就地审计。同时对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情况也分别进行了专项审计和调查。审计中主要采取了以省级决算审计为主,并对重点事项进行审计延伸检查的方法,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了延伸审计调查。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1997年,B省政府抓住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 840亿元,比上年增长15.6%,全省乡及乡以上工业总值完成2 315.2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实现利税275.2亿元,其中实现利润132.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9.8%和45.1%。在此基础上,圆满完成了财政预算任务。1997年度全省财政收入2 346 896万元,完成预算的110.8%,比上年增值23.3%;财政支出1 807 424万元,完成预算调整数的91.4%,比上年增长26%。财政收支加减中央税收返还和各项结算后,年终滚存结余96 442万元,其中,结转项目和单位包干结余62 733万元,净结余67 418万元。省本级财政收入完成1 256 852万元,财政支出846 808万元,净结余410 044万元。全省上划中央“两税”1 168 144万元,比上年增长19.9%,完成预算107.6%,增收185 162万元,占全省财政收入增收总额的44.5%。全省财政收入连续3年保持了增长势头,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地方税收基数的如数返还,起到了积极的保证作用。 审计过程及情况 依据审通[1998]38号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的安排,特派办审计组一行13人于1998年10月5日进驻被审计单位,分成4个审计小组,分别对其财政决算、地方财政部门借人中央财政专项周转金、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等审计对象进行了专项审计和调查。通过采取询问、阅读、核对和比较分析等审计方法,肯定了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政决算、执行国家财经税收法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和借人中央专项周转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做法是好的,但审计中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增值税退税问题 (一)以税还贷退税。1997年12月28日,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批示,直接从国库一般增值税收入中退库5 050万元,办理天都磁卡公司、省人民印刷厂等12户企业专项外汇贷款项目中的世界银行贷款轻工项目的“以税还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规定:“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归还问题的过渡性办法待后通知”。B省财政厅在没有收到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经省长批示,凭中央领导对B省以税还贷有过批示,直接从国库退增值税,影响中央收入(按退库数的75%计算——编者注)3 788万元(未计算财政体制返还数额,下同)。 (二)解决省审计厅经费退库。B省财政厅1997年6月16日以财政部审计署财文字[1985]99号文件关于“近二三年内,可从开展工作增加的财政收入中拨一部分给审计部门,解决开办方面的资金不足”为依据,直接从国库中退增值税收入800万元到省审计局经费户。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影响中央收入600万元(按退库数的75%计算——编者注)。 二、批准减免中央级所得税问题 (一)免征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B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省政府下属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公司本部经营金融业务,1997年实现利润8 214万元,应缴所得税2 710万元。B省财政厅财企11995]33号《关于对B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行“税利分流”办法后有关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免缴所得税。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此文件应自动无效。但B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几次打报告要求继续免税,考虑该公司去香港发债承诺减免所得税的实际情况,经省长批示,按既定政策办,国税局也未征收。 以上免税影响中央收入2 710万元。 (二)免征中央所属单位参股联营企业所得税。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由26家单位联办的企业集团,认股金额合计57 126万元,其中,中央所属企业单位9家,认股金额25 000万元,占总股本的43.76%。经省政府批准,该公司从1995年到1997年免缴所得税。该公司1997年实现利润4 528万元,应缴所得税1 494万元(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编者注),按中央所属企业43.76%的持股比例,中央级所得税654万元。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4]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平时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缴人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的规定,上述免税影响中央收入654万元。 三、扩大范围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问题 B省政府为扶持重点市场的发展,决定从1996年起,将省内纺织、燃料、石化、粮油、食糖、汽车、化工、钢材、木材等9个重点市场,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利用B省开发区收入金额留用政策,将增值税100%留在地方。其中,25%返还市场,25%留给开发区,50%上交省财政。根据开发区国税局提供资料,1997年9大市场上缴的增值税为7 804万元。 根据财政部财地字11994]177号《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中关于“防止出现企业在开发区内注册,实际在区外经营,转移开发区所在城市财政收入的做法”的规定,9大市场多得中央税收的返还款5 85377元(按9大市场上缴增值税的75%计算——编者注)。 四、免征、欠缴“两金”问题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收费和附加未计算缴纳“两金”。B省财政厅1997年预算外收入中,防洪工程维护费收入9 640万元,教育事业发展费1 384万元,地方附加3 012万元,小汽车、摩托车专控商品附加10 000万元,共计收入24 036万元,未计提缴纳“两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两金”。上述4项收入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 606万元(按收入15%的税率计算——编者注),应缴预算调节基金2 404万元(按收入10%的税率计算——编者注),共计6 010万元,影响中央收入3 726万元(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7:3比例分成,预算调节基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5比例分成,下同——编者注)。 (二)城市集体服务费免征“两金”。1996年,B省全年征收城市集体服务费2 160万元,主要用于市区街道集体福利事业费用。1997年经省领导批示,省财政厅同意,免征应缴“两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应按全额计征“两金”。应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24万元,应计征预算调节基金216万元,共计540万元,影响中央收入334万元。 (三)交通养路费欠缴“两金”。B省市政工程局1997年养路费收入107 324万元,经省财政厅批准,应缴预算调节基金按5%计提应缴中央部分,直接上缴中央金库存,其余5%部分留给市政工程局用于道路建设。市政工程局1997年计提应缴中央预算调节基金5 366万元,但年末没有上缴。上述做法与财政部《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对养路费继续征收10%的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不符,影响中央收入5 366万元。 五、财政预算收入管理问题 (一)罚没收入退库。1997年,B省八达商业总公司走私大量物品,系动用金融机构贷款。经执法部门查处,将查私罚没款上缴国库,列入财政其他收入中。但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上诉要求偿还其为该公司的贷款,经省长批示,于1997年10月19日从其他收入中退库罚没收入800万元,划归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上述做法与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七年度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财预字[1997]111号)文件规定“凡当年已发生的财政收支,都要如实作为预算收支列入决算”的要求不符。 (二)财政结算款挂暂存。1997年,财政厅将集中开发区财政收入的12%部分计38 516万元,没作结算款纳入预算,而是通过开发区财政列基建支出,由省财政列预算外暂存科目。这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也与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七年度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不符。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问题 (一)开征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B省政府在1996—1997年先后下发文件,新开征基金性质的收费4种,共收入14 034万元,违背了《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财综字[1993]123号)关于停止和纠正开征各种基金的规定。 1.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B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规定》(政发[1996]55号)和《关于对外地进B省建筑施工队伍征收地方附加费的管理办法》 (财预[1997]22号),对省范围内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在房费以外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5元、3元、1元,对外地进B省建筑施工队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地方附加费。1997年收入3 012万元。 2.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B省政府政发[1996]17号《B省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附加率为1%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1997年收入9 640万元。 3.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根据B省政府政发[1996]65号《B省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对广告业按营业收入5%计征教育事业发展费;根据省政府政发[1996]99号《B省多渠道筹措教育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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