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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春以来,由中央纪委牵头,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等其他21个单位配合,掀起的轰轰烈烈的反商业贿赂风暴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4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入二读程序,该法案准备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这一系列举措中,足见我国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强决心。
商业贿赂的危害不言自明,从轰动一时的“德普案”到案惊一方的“朗讯案”,一连爆发的商业贿赂丑闻,不仅使企业形象蒙羞,而且也使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受到了损害。引用我国民法学泰斗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的话说,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公司成长中的两大“毒瘤”之一。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商业贿赂是我们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变换整个过程当中滋生蔓延起来的恶性肿瘤,治理它不能光用猛药,更应该建立起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毫无疑问,抵御商业贿赂的万里长城离不开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管齐下,合力才能断金。
在反商业贿赂中,企业内部审计往往被忽视。其实,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内部审计予以发现。只要企业内部审计严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就可以堵塞制度和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在现阶段,内部审计亟待强化的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内部监督,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内部审计显然可以从内部资金控制入手,把好抵御商业贿赂的第一道关卡,筑起一道抵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