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审计任务情况、被审计者任期任职情况及所在单位基本财务状况等,指出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程序方法、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所在单位的经济性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与经营规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审计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等。
(二)审计认定的事实。对于审计已经查明,并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中反映的单位的问题,一般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对于已经查明的,但未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中反映的问题,如果与被审计者有直接责任关系的,也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如实反映,如审计发现的个人挪用、贪污公款嫌疑,委托部门要求查实的情况,群众举报事项的审计情况等等。
对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需反映资产核实情况,以模清家底。如前任已有资产核实资料的,可进行前后任比较分析。
(三)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财政财务收支评价,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二是经济责任评价,包括任职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和效益情况、企业亏损原因分析、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等。三是被审计者个人的遵纪守法情况,但由于审计手段有限,只能针对账面上反映的资料进行审计和评价。此外,在注意稳健、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工作取得的重要业绩也可适当评价。
为公正评价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在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坚持四个原则、划清四个界限。四个原则是:(1)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