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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大案的警示与会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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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8月初见诸报端的贵阳市财政局出纳许杰侵吞公款7272万元一案,据媒体报道称,是建国以来贵州省最大的一宗经济案件,并冠以“惊天大案”;另一案为交通部财务司综合处雷勋平挪用公款8000万元的案件。对于后者,虽未被媒体冠以“惊天”,但是,雷勋平一人挪用公款的数目,在老百姓看来实在是天文数字了,因此与前一案并称为惊天大案实不为过。

  这两宗惊天大案均发生于财政、财务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身上,数额之巨,也是我国会计人员经济犯罪案例中创纪录的。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惊叹之余,深感会计的科学性遭到亵读,会计法制、规范遭到践踏。笔者暂且不从作案人员的行为品质、思想动机方面去评选,而想从案发单位的会计法制、会计基础工作、财务会计管理及作为主管部门的“灯下黑”现象等带有普遍警示意义的问题,进行会计思考。

  思考之一:会计法规制应的规范制约作用严重弱化。

  从媒体披露的案情观察,让人惊讶的是,我国的《会计法》以及一些基本、必行的财经法规制度,在贵阳市财政局、交通部财务司这样管理层次较高,管辖范围较大的财政、财务主管部门似乎不起作用。

  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制度应该说是基本健全的。就《会计法》(包括修订前的)而言,其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所有会计核算单位,为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具体要求。财政部还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会计法》的要求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还有适用于各行业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一系列具体规章制度,形成了系统、科学、严谨的会计操作规范、程序和方法。因此,任何一个单位只要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制度,就不会在会计环节上出现大的漏洞,更不会发生所谓“惊天大案”了。

  像贵阳市财政局、交通部财务司这一级财政、财务主管部门,对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既是负责监督、贯彻的部门,也是具体执行的单位,更不乏懂业务、高水平的专业人员。但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他们不但对一系列财经法规的基本要求未认真执行,就连会计工作的起码常规作法也不遵循,以至出现以下令人难以置信的违规作法。

  1、会计与出纳工作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会计法》明确规定的内部会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贵阳市财政局的许杰,从1990年至2000年2月案发为止,连续10年时间担任该局出纳兼会计。这显然为其鲸吞国家资时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2、银行支票与印鉴分人管理,这既是单位内部的制约规则,也是会计核算单位的常规做法。而两个案发单位显然是没有遵循。试想,如果支票和印鉴分人管理,支票出手时由印鉴保管人员审核签印,雷勋平多次违法开出大额支票的行为能够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吗?

  3、会计资料经常性审核程序是会计单位内部纠错防弊、保证会计业务正确无误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程序,《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作为所有会计机构的法定职责加以规定,并明确要求对原始凭证必须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方可进入账簿核算程序。两个案发单位的会计资料审核程序是如何实施的呢?贵阳市财政局许杰自称:从1990年以来从没有人查过她的账。同时,也不难想象,如果许杰或雷勋平的所在单位,能像其他许多单位那样遵循对会计凭证的常规审核程序或按规范要求办理基本会计业务,他们的犯罪能那么长时间的屡屡得手吗?

  思考之二:会计工作也存在“豆腐渣工程”。

  正像防洪堤坝工程一样,本应坚如磐石,但因基础不牢,堤坝却似“豆腐渣”一样松散,一经洪水冲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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