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一、中天勤撤所挑战《公司法》清算条款
财政部拟吊销中天勤执业资格,在走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如果中天勤不提出听证的话,该所很快就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消失,这是一场悲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中天勤在被吊销执业资格后,要在深圳注协的组织下,组成清算组,对中天勤进行清算。整个清算程序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2、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3、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之后,中天勤的法人资格宣告终止,这时就产生一个问题:中天勤撤所之后,股民的损失怎么办?股民状告银广夏,主要被告除了银广夏高管人员外就是中天勤,如果中天勤不存在了,这场官司还有打的必要吗?毕竟银广夏高管人员赔偿能力极其有限,只有中天勤还能拿出几千万。可以说,此案正在挑战我国的《公司法》有关清算条款,如果完全按《公司法》进行清算,则撤所可能对中天勤股东来说是条"利好"消息:趁机可以逃避股东的索赔,从而免了倾家荡产之祸。
二、潜在法律责任导致的债务是一种或有负债,或有负债不能通过普通清算程序"豁免"
由于审计失败导致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即契约之债及侵权之债,具有潜在性,这种潜在性是由审计风险潜在性决定的;而审计风险的潜在性是指"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一个基本要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人员偏离客观事实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风险。审计风险是在错误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假如这种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没有成为现实,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人员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量化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这种事项在会计上称之为"或有损失"形成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由于可能导致损失的或有事项而形成债务责任,这类负债特点是,它们的存在与否以及金额、受款人、偿付日期主要取决于有关的未来事件是否发生,因而带来较有不确定性。实际上,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或有债务形成一般债务,在两年内债权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寻求法律保护,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