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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二、评析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A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