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审计署武汉特派办 2002年8月,我们在对建设银行襄樊分行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该市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打着外资企业旗号,招摇撞骗,虽破绽百出,却一路绿灯。从1994年8月至1997年1月,骗得建行贷款1831万元。1998年该公司董事长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及有价物件低价出售,卷款出逃,造成国有资产1161万元的巨大损失。 首先,该公司的设立不合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申请之前,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该公司不是先向公司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而是逆向操作,先取得湖北省外经贸委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该公司自称由香港辉鹏贸易公司独资举办,但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中,却没有香港辉鹏贸易公司的法律证明材料。 其次,公司组织机构不合法律要求。按国际惯例,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由资本持有者组成。但该公司董事会的6名成员中竟有5人(含董事长)不是出资者,而作为出资者的某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反而任公司副董事长,既违反了法律要求,也不合常识。 第三,虚假出资。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投资总额18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15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分两期注入,首期27万美元在注册后三个月内到位,其余在一年内投入。实际情况是,至1995年底注册资本折合美元仅到位22万美元,1996年以后也无新的资金注入。《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但当地相关部门却不闻不问。审计还查明,所谓到位的22万美元注册资金,不是贸易公司注入的,而是由海南某房地产长沙公司分11次注入的195万元人民币,折合22.4828万美元,违反了《外资企业法》关于以现金出资“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的规定。更有甚者,据该公司开户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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