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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这次审计法的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写入《审计法》,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我国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尽管已经尝试了多年,但以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不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给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实际困难,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5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审计法》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近年来掀起的“审计风暴”中暴露出来的很多案例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对公共财政使用效益进行监督,从而避免官员盲目追求政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有利于对经济领域个人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新《审计法》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严格了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解决长期以来“审而不计”难题。
二、对审计对象的权利予以保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
近年来,曾经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持不同意见。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修改后的审计法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同时,对审计对象的权利予以保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保障审计对象合法权利。
根据新修改的审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