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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是违规变卖项目物资

 

  根据审计署的审计授权,1999年初,某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市某局世界银行贷款XX项目1998年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审查“器材”账户时,发现该科目年末余额581.2万元,而“待处理器材损失”账户年末余额508.6万元;同时,在审查往来账科目时,发现“其他应收款—某市某物资公司”年末余额1154.8万元。对此,审计组产生了两大疑问:
  首先,该项目已接近尾声,怎么还会有如此多的“其他应收款”?大量的“待处理器材损失”是怎样产生的?
  其次,该物资公司是其所属的三产公司,专门从事材料物资买卖,两者之间会不会有什么关系?
  就上述问题,审计组询问了财务人员,并顺藤摸瓜,抽查了物资公司。据介绍,某部某管理局于1994年通过国际招标采购了一批钢材,并于1996年10月3日以进口钢材4992吨抵顶对该市某局世界银行贷款拨款1556.7万元,由于大部分钢材不适用且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该市某局将4992吨钢材委托某物资公司代销,整个代销过程,项目仅用了1046吨,价值300.7万元,销售给项目外单位3807.5吨,销售总金额为935万元,含增值税135.9万元(其中16.4万元已上交税务部门),其余在库存放;“待处理器材损失”主要包括:
  (1) 由于钢材市场疲软,产生价差计278万元;
  (2) 分配数与进库数不一致,盘亏10.7吨,加上销售过程中的自然损耗和其他损耗,共损失137.8吨,共计43万元;
  (3) 支付仓储费及管理费171.2万元;
  以上3项合计492.2万元,再加上已交的增值税—销项税16.4万元,共损失508.6万元。这批损失在某部未拿出具体方法前只能挂在“待处理器材损失”账上。
  依据介绍的情况,审计组又提出了三个问题:(1)为什么1994年购进的钢材直到1996年年底才予以分配,其间隔时间有两年多;(2)该市某局支付物资公司106.6万元管理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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