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要提高我国审计报告的质量,在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还需要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者三方的共同努力。我国企业的审计业务是按照“自上而下”的政策进行,不少企业对审计报告的需求,并不是从提高企业的信誉出发,而是将它视为审批申报的材料。企业并不是对审计报告的内在信息有需求,它们不太在意审计报告的质量。所以才出现了一些公司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纠正企业会计报表错误的要求置之不理,反而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现象。
工商管理部门不应仅仅注重审计报告的结论性呈词,应该全面利用报告的信息做到有效的监督。但是,目前不少工商年检办事人员仅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当成企业年检通过的条件,即“只要会计师能够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年检就能通过”。这种从“可批性”出发的审计要求,也容易造成企业购买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现象。我国现在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注册会计师都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面对的是众多年检审计收费较低的企业。面对这种状况,会计师事务所若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会使审计成本高于审计收费,也不能满足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性要求。所以,注册会计师很可能通过省略审计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但这必然导致审计报告可靠性的下降,无法在实质上满足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年检的要求,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成为市场不规范行为的推动者。
企业的所有者应该树立一种长远的经营理念,这样他们才会对企业的经营者提出规范化运作的要求,才会注重审计报告的质量;对注册会计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的纠正方法予以接受;才会成为高质量审计报告产生的内在动力。当然,这种观念的形成需要政府加以正确的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也要建立严格的行业自律准则,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应允企业提出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
这就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对注册会计师的责罚制度。加强行业内部监管力度,是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不可缺少的手段。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形式可以进行改革和发展。对一般的报告使用者提供标准简式报告,对特殊的报告使用者提供特殊的审计报告,各有侧重点,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要保证审计工作有效、正常的进行,更需要政府有效的监管。首先,要建立完善、合理的法律制度。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审计业务的正常进行,应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严格界定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企业一出问题,因为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就追究会计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