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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相关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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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审计地位的提高,国家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级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项目的现象逐渐增多。据粗略统计,目前仅审计署和各特派办每年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和一些外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已达500人(次)左右,各地审计机关也不同程度地采取了这一形式,甚至有的地方已经提出将社会审计组织纳入审计资源整合的范畴。但与此相应的各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意识、制度准备及经费保障等方面仍比较欠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委托审计的法律定位
  所谓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行政机关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审计机关委托的组织通常是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多为公司制企业,不是行政主体,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日益扩展,管理事务也日渐繁杂。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机关将部分本应由自己管理的行政公务委托给非行政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行政委托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但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地触及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益,作为公权力,没有法律的认可不能够自由转让或委托。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审计作为一种行政委托,是将神圣的审计执法监督权对外委托由非行政机关来行使而法律责任仍要由审计机关承担,加之滥用权力可能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影响,采用时也就必须慎之又慎。
  二、委托审计的法律依据
  现阶段的委托审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从社会审计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审计人员或工程、法律等方面专家,编入审计机关审计组;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部分子项目。
  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2003年,审计署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下发的《审计署关于能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问题的批复》(审法发[2003]52号)也引用了该条款。这种情况无疑是符合《条例》明文规定的。
  第二种情况作为正常的行政委托符合现代行政法法理,但仍无法规明确规定,而国家在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立法方面也确实存在一定空白。目前,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已经制定了委托审计的相关管理办法,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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