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一、委托一代理理论与审计的产生
委托代理理论最初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家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lding)于1976年提出来的。所谓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一个人或者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委托代理关系始终围绕着权利的赋予和责任的履行,基于这一点,委托代理理论才倍受推崇。因为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一致的,如何才能达成有效率的契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委托代理理论较好地解释了这一问题,它将契约双方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归咎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影响委托人有效地监控代理人是否适当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它还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将利用签订代理契约的过程,最大化各自的财富。而代理人出于自我寻利的动机,将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增加自己的财富。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损害到所有者的利益。将代理理论运用到审计研究,首先出现在西方国家。
所有者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把经营权委托给经理人,财产所有者的委托和财产经营管理者的受托,形成了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公司所有者追求的是资本的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公司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层作为经济人有其自身的效用函数,他们除了追求货币收入外,还力图获得非货币收益。如果经理人的经济利益是在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下得到满足,那是无可厚非的。在股东和代理人的信息是对称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做出对代理人的惩罚决定,以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由于股东和经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经理人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逆向选择。股东除了设计一套激励机制引导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一致外,还必须进行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促使经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股不最有利的管理动机。作为委托的所有者和被委托的代理人的利益存在互相冲突,二者作为局中人都不能作为评判者,这就要求有独立的第三方来对经济人的经营成果进行监督和审核,审计就在这种特定的要求下应运而生。审计是所有者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协调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二、经理人与审计师之间的事实委托关系造成审计独 立性的缺失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审计核心价值的内在保证。独立性要求审计师客观、公正的进行审计,做到不偏不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职业道德规范”中将独立性定义为“正直、客观的行为能力”,即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态度的能力。独立性的要旨是公平,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的要求,而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惟大股东、不惟政府,充分照顾到那些维系整个资本市场安全的各个投资者,照顾到那些弱小投资者的需要和合理的利益要求。独立性是审计的精髓所在,没有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的权威性,它是审计人员履行社会公众责任的概念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表现在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和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单位股权或担任其高级职位,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他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委托关系扭曲:审计独立性缺失的一种解释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在所有者、经理人、审计师形成的审计关系中,分为两层委托一代理关系,第一层是所有者和经济人的委托关系,经济人依据契约经营管理所有者的资源财产,确保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第二层是所有者和审计师的委托关系,审计师依据和所有者签订的契约,站在独立的第三者的立场根据公认会计准则对经济人进行审计监督,把审计结果报告给所有者,而审计师依据和所有者签定的契约向所有者收取服务费。这里,我们可以得知,审计师和经营者是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的,只是在所有者一审计师的契约下衍生的一种审计和被审计的关系,审计师依据和所有者的契约对经理人进行审计,所有者依据审计结果评判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成果,经理人也依据审计师的审计报告而解除委托代理责任。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使本来没有委托关系的审计师和经理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师的出任是由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