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于涉及面广、量大、时效性强,使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审计时间与审计质量成为突出的矛盾。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矛盾,进而推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将从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与各专业审计的关系上,探讨“本级审”集中审计与日常审计结合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些规定,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政府的财政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全面纳入了审计监督的范围。三年来,我市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积极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努力开拓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路子,效果明显,得到各级人大、政府领导的肯定。但从目前实际工作的开展情况看,“本级审”在深度和广度上,仍有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从整体上看,浅层次的问题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少一些。从审计查出的问题看,有些还是浅层次的,不外乎隐瞒截留财政收入,挤占挪用预算资金的问题,当然在加强预算管理和如何利用审计结果分析财政资金的总量构成、转移支付等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深度不够,综合分析、宏观调研方面的工作有待加强。
(二)从内容上看,收入方面的问题多一些,支出方面的问题审得不多。固然作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要审查有无侵占本级财政收入的问题,但是对支出方面,尤其是本级财政对下级的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方面则显得关注不够,存在检查的覆盖面不广,分析的深度也不够的现象。
(三)从方法上看,查一级预算单位多一些,延伸基层单位则少一些。由于受审计力量和本级审的时间制约,要么一级预算单位查的多一些,相应基层单位查的就少一些,反之亦然。目前,为了保证预算执行审计一定的覆盖面,不得不按照上述方法做。
只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我们认为,除了审计人员素质等原因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把各专业日常审计纳入到大财政审计中去。
目前,本级审采取的组织模式主要是集中审计,即审计机关制定某一年度本级审总体计划(方案),由各专业审计科室或临时抽调部分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对计划中列明的被审单位逐一进行审计的方法。由此给人们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日常审计与本级审无关,从而把各专业科定的日常审计与本级审割裂开来。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除本级审集中审计外,各专业科室日常审计各干各的,只注重自身专业审计,而在日常审计中如何与本级审做到有机结合想的不多。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审计资料充分运用。各专业日常审计所涉及的资料中有许多与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有关,但未引起足够注意;二是审计成果未充分开发利用。日常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中,有关预算执行情况未汇总到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中去,造成审计成果的浪费。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是经济的综合反映,一切经济活动无不与财政有关,它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本级审所采取的集中审计的方法,弊端明显,因受审计力量和时间限制,计划方案中所涉及的单位、内容在整个财政收支中只占相当小的比例,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也有限的,相应地难以对整个财政状况作出全面、客观、真实正确的评价。在现有的审计力量情况下,把各专业日常审计与本级审有机结合起来,是目前提高本级审质量的有效途径。集中审计是本级审的基础,日常审计是为本级审的有效补充。因此,正确认识本级审集中审计与日常审计的关系,对于本级审这项涉及面广、层次高、综合性和整体性强的系统工程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本级审”集中审计与日常审计结合的意义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和本级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的审计。
预算执行工作实际上就是征收、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活动。一方面,这个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是预算执行的组成部分,参与这个活动的每个部门都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共同完成预算执行任务,因而这个活动的每个部门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完成预算任务的情况,都是预算执行审计的对象,可以说,缺一不可。另一方面,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虽不是同一概念,但从目前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看,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再加之实际工作,一些部门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不上交,化预算内为预算外的问题比较普遍,那么要掌握预算资金活动的整体情况,就必须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检查,否则就可能顾此失彼,达不到预算执行审计的目的;本级预算执行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也是相互联系的,不仅在支出上有转移支付,在收入上也存在着连带关系。因此,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必须对所有预算执行部门,参与预算执行机构,预算收支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如果仅对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或仅对财政、税务和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显然不能适应全面了解预算收支活动的需要,也难以满足政府宏观调控的人大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的要求。
我国审计机关自成立以来的机构设置和业务分工,是以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外资审计等专业审计部门为基本格局的。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模糊认识,就是财政审计部门等同于本级审。从实际业务分工情况看,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象为本级财税部门、国库和下级政府财政,这些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虽然在整个财政收支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从前面所述本级审的对象范围可看出,涉及面广、层次多,它们只是本级审对象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财政审计部门是本级审中一部分内容的专业审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与本级审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单纯靠审计机关内部财政审计专业部门或某一两个科室或临时组织人员集中开展本级审,远远达不到本级审的要求和目的。产生上述认识的原因是:《审计法》实施前,受种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财政审计部门的任务主要是“上审下”,造成财政审计部门和其他专业审计部门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没有有机地联系起来,各专业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工作中有关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没有纳入财政审计的大范围,从而不能发挥出财政审计的整体作用。由于没有形成财政审计的全局观念和整体观念,使各级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工作缺乏一个共同的目标。
《审计法》颁布后,财政审计无论是在整个财政经济监督体制中的地位、作用和层次,还是其实体内容、组织方式、实施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机关一项新的重要工作,是审计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因此,审计机关的领导和各级审计干部,对财政审计在思想认识上应有个大的转变和飞跃,在实践中有个高的起点。即使是《审计法》实施已经三年多的现在,仍有必要通过组织学习,使各业务部门的审计人员进一步深刻领会《审计法》、《预算法》及有关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的文件精神,同时进一步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意义、地位、作用、内容及特点等有较全面深入的了解,使之不仅在本级审集中审计上配合,而且应形成“搞好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需要得到各专业审计部门日常审计的配合与支持”这样一种共识。
本级审集中审计与各专业日常审计有机结合就是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根据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总体要求,在完成集中审计任务后,结合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找出结合点(即交叉点或共同点),溶于日常审计中,成为集中审计有效补充的方法。正确认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集中审计与专业日常审计有机结合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集中审计与日常审计相结合是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1982年《宪法》确立在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一直是审计机关的奋斗目标之一。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