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股权出资应如何审验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缴股本的出资方式有三种: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其中,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出资方式,如净资产出资、股权出资等。对于股权出资方式,不但我国现行立法中未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出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也无相应的操作规范,因而注册会计师在对股权出资审验时要格外关注风险。
股权出资中常见的陷阱案例
例: A公司拥有B公司10%的股权,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1月,A公司与C公司拟合资成立D公司。A公司以其拥有的对B公司10%的股权作为出资,评估基准日为1999年12月31日。1999年12月31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30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500万元。评估价值业经A公司和C公司认可。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发现,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
尽管A公司拥有B公司的股权无其他潜在纠纷,评估作价也经双方认可。但是,由于评估方法采用了收益现值法,B公司10%股权未来产生的收益均已包含在评估价值中。若投入D公司后,D公司以评估价入账,每年收到的B公司的分红应冲减投资成本而不能作为收益,因而可以认为B公司10%的股权已预期不能为D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已不满足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条件。因而,以此评估价出资应该说是不合适的,建议重新评估。
对股权出资审验的两点思考
1.股权出资是否合理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发起人以其对外投资(即在其他公司的权益)出资。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