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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贷款的核算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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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虽然在一些企业发展较快,但会计核算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科目运用不正确,将委托贷款记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对委托贷款不按期计提利息;会计报表和附注不反映或不充分反映委托贷款事项等。对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引起重视。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项目内反映;将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反映。会计报表附注的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反映委托贷款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并应披露期末账面余额中本金、应收利息、减值准备等情况。    企业委托贷款审计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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