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是依法进行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中指出:“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建立内部审计主要是为了代表所有者(国家)对单位组织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管。所谓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实施鉴证、评价和监督。内部审计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组建集团式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规模扩大,经营范围拓展,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增多,企业的管理层次和管理跨度也不断增大,因而管理监督的难度也不断加大,这就越需要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和对各管理层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更注重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从最近几年厦门国贸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所建立和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来看,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企业内部审计体制在这两家公司焕发了勃勃生机,为厦门市企业内部审计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一种新的尝试。
厦门国贸集团公司和厦门象屿集团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下,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以及所属企业经营决策、财务管理进行审计。采取这种形式,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对总经理的有关经营决策进行审计,提高了企业内部审计的地位。本文对此谈几点看法:
一、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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