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许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往往到开发区、经济特区等投资组建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由于投资资金来源于高税率地区,虽然被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仍然面临补税的问题。有合法地少补税、增加投资收益的办法吗?办法就是在股利分配时进行筹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筹划,合法地帮助投资方减少所得税支出。
b公司于2001年度成立,属于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为简化分析,假设从2001~2004年度,b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并且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50%用于分配,a公司无亏损。由于b公司前两年处于免税期,a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320万元(400×50%×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在后两年,由于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累计可分回利润额272万元(400×85%×50%×80%×2),需补缴所得税272÷(1-15%)×(33%-15%)=57.6(万元)。在这四年里,a公司从b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534.4万元。
如果b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比例,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额的67%和30%用于分配,则a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
a公司头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428.8万元(400×67%×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后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163.2万元(400×85%×30%×80%×2),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3.2÷(1-15%)×(33%-15%)=34.56(万元)。那么,在这四年里,a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额仍为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557.44万元。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a公司多获得了23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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