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三、相关性原则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二)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三)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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