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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行业广告费扣除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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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行业广告费扣除政策的解读






  截至到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涉及制药行业广告费扣除政策的文件主要有三个,即国税发[2000]84号文、国税发[2001]89号文和国税发[2005]21号文,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十条规定: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制药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制药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的,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文规定: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从前面的规定不难看出,制药行业广告费扣除比例逐渐呈较大倍数增长,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制药行业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也比较符合制药企业为提升其自身企业形象和拓展市场,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一般都很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制药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国税发[2000]84号文和国税发[2001]89号文关于广告费全额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的规定,以有效降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实践来看,一些知名制药企业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列,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75号)等文均准许上述企业相关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但是,《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下发以后,明确规定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其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中涉及的审批规定也随之作了废止。


  其实,从国发[2004]16号文的精神来看,国税发[2000]84号文中的广告费税前扣除审批也同样应予以取消。因此,自国发[2004]16号文生效以来,广告费税前扣除不再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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