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解读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调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新政策对服装生产企业是一个绝对的利好消息,对我国服装产业提升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必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广告费的扣除标准经历了以下几个除段:
第一阶段:2000年以前,广告费的扣除没有标准,那时企业的广告支出基本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从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漏洞。成为一部分企业少缴税款的一种途径。
第二阶段:国家为堵塞广告费税前扣除管理的漏洞,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广告费的扣除进行了整体的规范和界定。其中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
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阶段:对特殊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各别调整,到目前为止共进行了三次。
第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